CN 《兽药管理条例》宠物饲料处罚相关条款 (第27/47/56/72条) — 假兽药界定与处罚
The Veterinary Drug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(兽药管理条例) clauses cited as the legal basis in pet-feed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. Articles 27, 47, 56 and 72 define fake veterinary drugs and the penalty for operating them — directly applied in 两江农(兽药)罚〔2026〕42号, where pet nutritional supplements (热感舒/寒感宁/佰克宁) sold for dogs and cats without a veterinary-drug approval number or traceability code were treated as fake veterinary drugs. Extracted verbatim from the official State-Council regulation text (FAO Faolex mirror, public domain).
Verbatim clauses (逐字条款)
>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,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 主治、用法、用量和注意事项。销售兽用处方药的,应当遵守兽 用处方药管理办法。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,应当注明产地。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、劣兽药。
>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假兽药: (一)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; (二)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、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照假兽药处理: (一)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; (二)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 产、进口的,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、审查核对而 未经抽查检验、审查核对即销售、进口的; (三)变质的; (四)被污染的; (五)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。
>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无兽药生产许可证、兽药经 营许可证生产、经营兽药的,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、兽药经 营许可证,生产、经营假、劣兽药的,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 用药品的,责令其停止生产、经营,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、 辅料、包装材料及生产、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生 产、经营的兽药(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,下同)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,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,处 10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;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,情节严重 的,没收其生产设备;生产、经营假、劣兽药,情节严重的,吊 销兽药生产许可证、兽药经营许可证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;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生产、经营企 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 产、经营活动。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,按照无兽药生产许 可证生产兽药处罚。
>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 (一)兽药,是指用于预防、治疗、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 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(含药物饲料添加剂),主要包括:血 清制品、疫苗、诊断制品、微生态制品、中药材、中成药、化学 药品、抗生素、生化药品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、消毒剂 等。 (二)兽用处方药,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。 (三)兽用非处方药,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的、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 药。 (四)兽药生产企业,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 企业,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。 (五)兽药经营企业,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 业。 (六)新兽药,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。 (七)兽药批准证明文件,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、进口兽药 注册证书、出口兽药证明文件、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。
Cross-references (参见)
- cn_petfeed_penalty_liangjiang_2026 (引用第27/47/56/72条)
- cn_vet_drug_regulation_2020 (既有摘要 topic,本 topic 为逐条 verbatim 补充)